以下為已廢除之法律
《普通法》 [此法已於大和六年四月二日廢除]
第一章:罪行
1. 請勿破壞他人建築(包括安置於建築內的生物)
2. 請勿未經「服主」允許宣傳其他伺服器
3. 請勿洗錢、複製物品
4. 請勿於主世界放凋零怪等會造成世界被破壞之生物
5. 請勿以任何型式破壞遊戲平衡或損害其他玩家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模組、外掛、伺服器漏洞、材質包等,或持有等非正常手段取得之RPG物品)
6. 請勿偷竊(建議沒經過他人同意,別擅自打開其建築內之箱子)
7. 請勿建造不雅建築(性暗示、性器官等)
8. 請勿洗板(包括但不限於10秒內連續發布、文內容長度超過256字等之無意義、內容不是與人聊天之訊息)
9. 請勿胡亂放火、TNT與流體(裝飾除外)
10. 請勿建造紅石連閃裝置等使伺服器效能變差之裝置
11. 20x20x5格內最多只能有20隻生物或10隻怪物
12. 請勿建造無意義之天柱(垂直向上之建築)與挖直坑,裝飾除外
第二章:懲處方式
1. 依所犯法規內容共分三級(第一級最為嚴重),如2-4條所定義
2. 第三級:普通規則之7、8、9、10、11、12
3. 第二級:普通規則之1、2、4、5、6
4. 第一級:普通規則之3
5. 每累犯一次,則會往上加一級
6. 懲處方式將從該級選出幾種懲罰方式進行懲罰
7. 處罰由管理員執行
8. 第一級之內容為重罪,被告有上訴權利
第三級懲處:
-監禁(小於三天)
-罰款(最少5000不多於100000)
-沒收相關物品
-警告
-禁言(不多於7日)
第二級懲處:
-監禁(不多於7日)
-罰款(最少50000不多於1000000)
-沒收相關物品
-封禁(ban)
-禁言(不多於7日)
第一級懲處:
-監禁(不多於30日)
-罰款(最少200000)
-沒收相關物品
-封禁(ban)
-禁言(不多於30日)
第三章:有關第一章第一點之補充
1. 如被告在施以『請勿破壞他人建築』之罪行時並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應判被告無罪
2. 該土地為無領地之建築,而建築者在8天或以上時間沒有登入伺服器
3. 該土地為有領地之建築,但領地持有者或被委託管理領地者(須附託管截圖等證明)在31天或以上時間沒有登入伺服器
4. 該土地為州建築,但沒有任何一位該州成員在 [30+州等級X7] 天內上線
5. 該土地並非官方建築或由聯邦政府或由國土管理委員會持有
第四章:RPG物品之定義
1. RPG物品定義:物品之能力(Lore)除普通附魔外有其他非普通生存能獲得能力(包括描述等)之物品
2. 合法RPG物品之定義:於RPG展示所展示之物品或經管理員公告(於活動頻道或官方頻道)之物品,且參數與管理員批准之數值一樣(即公告展示之數值,若後來有更動,則以公告修正過之最新版為主)
3. 舊版武器之定義:即與公告修正後之數值不符之物品
1. 請勿破壞他人建築(包括安置於建築內的生物)
2. 請勿未經「服主」允許宣傳其他伺服器
3. 請勿洗錢、複製物品
4. 請勿於主世界放凋零怪等會造成世界被破壞之生物
5. 請勿以任何型式破壞遊戲平衡或損害其他玩家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模組、外掛、伺服器漏洞、材質包等,或持有等非正常手段取得之RPG物品)
6. 請勿偷竊(建議沒經過他人同意,別擅自打開其建築內之箱子)
7. 請勿建造不雅建築(性暗示、性器官等)
8. 請勿洗板(包括但不限於10秒內連續發布、文內容長度超過256字等之無意義、內容不是與人聊天之訊息)
9. 請勿胡亂放火、TNT與流體(裝飾除外)
10. 請勿建造紅石連閃裝置等使伺服器效能變差之裝置
11. 20x20x5格內最多只能有20隻生物或10隻怪物
12. 請勿建造無意義之天柱(垂直向上之建築)與挖直坑,裝飾除外
第二章:懲處方式
1. 依所犯法規內容共分三級(第一級最為嚴重),如2-4條所定義
2. 第三級:普通規則之7、8、9、10、11、12
3. 第二級:普通規則之1、2、4、5、6
4. 第一級:普通規則之3
5. 每累犯一次,則會往上加一級
6. 懲處方式將從該級選出幾種懲罰方式進行懲罰
7. 處罰由管理員執行
8. 第一級之內容為重罪,被告有上訴權利
第三級懲處:
-監禁(小於三天)
-罰款(最少5000不多於100000)
-沒收相關物品
-警告
-禁言(不多於7日)
第二級懲處:
-監禁(不多於7日)
-罰款(最少50000不多於1000000)
-沒收相關物品
-封禁(ban)
-禁言(不多於7日)
第一級懲處:
-監禁(不多於30日)
-罰款(最少200000)
-沒收相關物品
-封禁(ban)
-禁言(不多於30日)
第三章:有關第一章第一點之補充
1. 如被告在施以『請勿破壞他人建築』之罪行時並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應判被告無罪
2. 該土地為無領地之建築,而建築者在8天或以上時間沒有登入伺服器
3. 該土地為有領地之建築,但領地持有者或被委託管理領地者(須附託管截圖等證明)在31天或以上時間沒有登入伺服器
4. 該土地為州建築,但沒有任何一位該州成員在 [30+州等級X7] 天內上線
5. 該土地並非官方建築或由聯邦政府或由國土管理委員會持有
第四章:RPG物品之定義
1. RPG物品定義:物品之能力(Lore)除普通附魔外有其他非普通生存能獲得能力(包括描述等)之物品
2. 合法RPG物品之定義:於RPG展示所展示之物品或經管理員公告(於活動頻道或官方頻道)之物品,且參數與管理員批准之數值一樣(即公告展示之數值,若後來有更動,則以公告修正過之最新版為主)
3. 舊版武器之定義:即與公告修正後之數值不符之物品
《Discord法》 [此法已於大和六年四月二日廢除]
第一章:罪行
1. 聊天討論時不尊重他人,酸言酸語(少量髒話是可以接受的,但要視乎情況),甚至是恐嚇他人(恐嚇包含私訊)
2. 分享色情、肌凸、露點、恐怖、噁心、不安、盜版、外掛等違反公序良俗之內容
3. 散播遊戲外掛、有毒連結、嚇人網址
4. 在群組/私訊(私訊沒舉報不會罰)以明示或暗中推銷其他公會或其他與本伺服器沒有合作關係的minecraft伺服器
5. 惡意洗頻(五秒內發三則以上同一內容之訊息等,使得聊天頻道版面幾乎為該人的訊息而影響閱讀他人訊息者)
6. 使用@ everyone/@ here 指令
7. 請勿試圖以言論使某人成為眾矢之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意識形態、嘲諷、公開形式,以騷擾、排斥、孤立當時人)
第二章:懲處方式
1. 禁言(不多於3天)
2. 刪掉有關訊息
3. 踢出群組
4. 警告
第三章:備註
1. 本規則僅能懲處犯規者於本discord群組之權限,若該犯規者已經被驅逐但你卻依舊受到騷擾,請自行靜音/封鎖他
2. 由於遊戲內談話內容會在同步聊天顯示,因此也適用本規則
3. 由於每個人底線不同,所以本規則「通常」採告訴乃論
4. 如果犯規者於懲罰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可能可以提前停止懲處
1. 聊天討論時不尊重他人,酸言酸語(少量髒話是可以接受的,但要視乎情況),甚至是恐嚇他人(恐嚇包含私訊)
2. 分享色情、肌凸、露點、恐怖、噁心、不安、盜版、外掛等違反公序良俗之內容
3. 散播遊戲外掛、有毒連結、嚇人網址
4. 在群組/私訊(私訊沒舉報不會罰)以明示或暗中推銷其他公會或其他與本伺服器沒有合作關係的minecraft伺服器
5. 惡意洗頻(五秒內發三則以上同一內容之訊息等,使得聊天頻道版面幾乎為該人的訊息而影響閱讀他人訊息者)
6. 使用@ everyone/@ here 指令
7. 請勿試圖以言論使某人成為眾矢之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意識形態、嘲諷、公開形式,以騷擾、排斥、孤立當時人)
第二章:懲處方式
1. 禁言(不多於3天)
2. 刪掉有關訊息
3. 踢出群組
4. 警告
第三章:備註
1. 本規則僅能懲處犯規者於本discord群組之權限,若該犯規者已經被驅逐但你卻依舊受到騷擾,請自行靜音/封鎖他
2. 由於遊戲內談話內容會在同步聊天顯示,因此也適用本規則
3. 由於每個人底線不同,所以本規則「通常」採告訴乃論
4. 如果犯規者於懲罰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可能可以提前停止懲處
《國民議會選舉條例》 [此法已於大和六年四月二日廢除]
1. 只有擁有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及已經向聯邦政府登記成為選民之人士方能參與國民議會選舉
2.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民在進入票站前應清空背包,並親自填劃選票及將選票投入票匭
3. 賄選、恐嚇選民等選舉舞弊行為處以二級懲處
4. 在選舉前10天應停止選民登記,選舉結束後方能繼續
5. 選舉當天不能進行任何競選活動,違反此規定處以一級懲處
6. 根據《憲法》,國民議會由各州州長(州代表),加上不少於州長人數一半的普通國民(公民代表)所組成
7. 州代表在任職期間應持有州長職位,否則其議席無效
8. 在公民代表選舉中採用多議席單票制,每位選民只能選擇1位候選人,最高票之中的首幾位候選人自動當選。如最後的議席出現幾位候選人得同票情況,則同票之候選人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9. 公民代表在參選時須要得到2名選民提名(不包括自己)
2.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民在進入票站前應清空背包,並親自填劃選票及將選票投入票匭
3. 賄選、恐嚇選民等選舉舞弊行為處以二級懲處
4. 在選舉前10天應停止選民登記,選舉結束後方能繼續
5. 選舉當天不能進行任何競選活動,違反此規定處以一級懲處
6. 根據《憲法》,國民議會由各州州長(州代表),加上不少於州長人數一半的普通國民(公民代表)所組成
7. 州代表在任職期間應持有州長職位,否則其議席無效
8. 在公民代表選舉中採用多議席單票制,每位選民只能選擇1位候選人,最高票之中的首幾位候選人自動當選。如最後的議席出現幾位候選人得同票情況,則同票之候選人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9. 公民代表在參選時須要得到2名選民提名(不包括自己)
《國籍、州籍及身份證條例》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第一章:國籍
條款:
1. 新玩家在入服滿2個月後方可獲得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
2. 擁有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者可依法享有擔任公職、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公投權
3. 申請退出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
4. 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不承認其國民有雙重虛擬國籍,凡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
5. 國家公職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或持有外國國籍,違者應依法取消其職位
6. 離開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滿一年之人士自動喪失國籍
第二章:州籍
條款:
1. 所有玩家必須在入服滿96小時內選擇加入任何一州份
2. 只有持有該州州籍者才能擔任該州公職,違者應依法取消其職位
3. 國民有權轉換州籍
4. 每位國民只能擁有1個州籍
5. 違反第一點之人士處以第一級懲處
第三章:《國民身份證》
內容:
「
持證人ID:
入服日期:大和_年_月_日
所屬州份:
住址(RES):
州長聲明:本證持證人為我州州民,請各州人員在必要時為持證人提供協助
」
規定:
1.《國民身份證》必須由所屬州長或州長指派的1名人士親自署名,否則自動失效
2.《國民身份證》內所有資料必須完全正確,否則自動失效
3.《國民身份證》內所有內容必須與本法之規定完全一致,不增加或減少內容,否則自動失效
4. 書名必須為《國民身份證》五隻字
5. 如持證人更換ID或轉換州籍等資料變動,必須在24小時內將舊證交予聯邦政府人員,並在24小時內請州長製作新證
6. 所有國民在外出時應攜帶身份證,執法人員有權隨時要求出示身份證
7. 新玩家必須在加入州籍後24小時內取得身份證
8. 違反第5點、第6點、第7點及持有無效身份證者處以第一級懲處
條款:
1. 新玩家在入服滿2個月後方可獲得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
2. 擁有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者可依法享有擔任公職、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公投權
3. 申請退出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
4. 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不承認其國民有雙重虛擬國籍,凡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
5. 國家公職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或持有外國國籍,違者應依法取消其職位
6. 離開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滿一年之人士自動喪失國籍
第二章:州籍
條款:
1. 所有玩家必須在入服滿96小時內選擇加入任何一州份
2. 只有持有該州州籍者才能擔任該州公職,違者應依法取消其職位
3. 國民有權轉換州籍
4. 每位國民只能擁有1個州籍
5. 違反第一點之人士處以第一級懲處
第三章:《國民身份證》
內容:
「
持證人ID:
入服日期:大和_年_月_日
所屬州份:
住址(RES):
州長聲明:本證持證人為我州州民,請各州人員在必要時為持證人提供協助
」
規定:
1.《國民身份證》必須由所屬州長或州長指派的1名人士親自署名,否則自動失效
2.《國民身份證》內所有資料必須完全正確,否則自動失效
3.《國民身份證》內所有內容必須與本法之規定完全一致,不增加或減少內容,否則自動失效
4. 書名必須為《國民身份證》五隻字
5. 如持證人更換ID或轉換州籍等資料變動,必須在24小時內將舊證交予聯邦政府人員,並在24小時內請州長製作新證
6. 所有國民在外出時應攜帶身份證,執法人員有權隨時要求出示身份證
7. 新玩家必須在加入州籍後24小時內取得身份證
8. 違反第5點、第6點、第7點及持有無效身份證者處以第一級懲處
《道路安全條例》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第一章:總設計
分節一:字眼定義
1. 載具:分別汽車、輕型汽車、軍事車輛及飛行器四種類型
2. 汽車:Motors,Sportief,Sedan,Racecar,Jeep,Hotrod,Hovercraft,SUV,UFO
3. 輕型汽車:Oxboard,Fiets
4. 軍事車輛:Tank,Raket
5. 飛行器:Apache,Plane
分節二:道路規格
1. 我國全國靠左行駛(左上右落)
2. 汽車只能夠在由黑色羊毛、煤炭方塊、黑陶、黑石或黑色混凝土建造而成的馬路上行駛,而馬路的最低闊度為7格,不設單線道
3. 輕型汽車和軍事車輛可在馬路以外的地方行駛
4. Plane只能在機場範圍內起飛及降落,而Apache只能在有「H」字的地面上起飛及降落,飛行機間應保持在200格以上飛行
5. 聯邦政府有權在不經國民議會同意下設立禁飛區及禁駛區(放置於附例),只有持有許可證之人士才可進入限制區域,聯邦政府人員不受此限
6. 為確保飛行安全,除經過聯邦政府批准外,所有建築應不高於200格,機場範圍以外75格範圍內的建築應不高於30格,違反此規定處以一級懲處
7. 聯邦政府有權在不經國民議會批准下新增及修改交通標誌(放置於附例)
第二章:罪行
以下行為處以一級懲處:
1. 駕駛時沒有攜帶《駕駛執照》或在截查時無法出示《駕駛執照》
2.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
3. 如果附近沒有指定停泊點,在離開載具後的三分鐘內沒有收起載具
4. 如果附近有指定停泊點,在離開載具後三分鐘內沒有將載具停泊在停泊點內
以下行為處以二級懲處:
1. 不小心駕駛(任何人在駕駛載具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者,即屬不小心駕駛)
2. 無牌駕駛
3. 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載具
4. 沒有許可證而在限制區域內駕駛
以下行為處以三級懲處:
1. 危險駕駛(如駕駛人駕駛載具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載具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該人屬危險駕駛)
如涉及第二級懲處,法官可下令有限期停牌(不少於七天及不多於一個月)
如涉及第三級懲處,法官可下令有限期停牌(不少於一個月及不多於六個月)或永久停牌
第三章:《駕駛執照》
內容:
「
持證人ID:
可駕駛的載具類型:
可進入之限制區域:
批准日期:大和_年_月_日
」
規定:
1.《駕駛執照》必須由聯邦政府人員親自署名,否則自動失效
2.《駕駛執照》內所有資料必須完全正確,否則自動失效
3.《駕駛執照》內所有內容必須與本法之規定完全一致,不增加或減少內容,否則自動失效
4. 書名必須為《駕駛執照》四隻字
5. 如持證人更換ID等資料變動,必須在24小時內將舊證交予聯邦政府人員,並在24小時內請聯邦政府人員製作新證
6. 所有國民在駕駛載具期間應攜帶《駕駛執照》,執法人員有權隨時要求出示《駕駛執照》
7. 違反第5點、第6點及持有無效《駕駛執照》者處以第一級懲處
附例:
分節一:交通標誌
1. 三條紅線代表馬路終結
分節二:限制區域
現有禁飛區:華盛頓聯邦直轄市全境
現有禁駛區:龍貓聯邦直轄市全境(汽車)
分節一:字眼定義
1. 載具:分別汽車、輕型汽車、軍事車輛及飛行器四種類型
2. 汽車:Motors,Sportief,Sedan,Racecar,Jeep,Hotrod,Hovercraft,SUV,UFO
3. 輕型汽車:Oxboard,Fiets
4. 軍事車輛:Tank,Raket
5. 飛行器:Apache,Plane
分節二:道路規格
1. 我國全國靠左行駛(左上右落)
2. 汽車只能夠在由黑色羊毛、煤炭方塊、黑陶、黑石或黑色混凝土建造而成的馬路上行駛,而馬路的最低闊度為7格,不設單線道
3. 輕型汽車和軍事車輛可在馬路以外的地方行駛
4. Plane只能在機場範圍內起飛及降落,而Apache只能在有「H」字的地面上起飛及降落,飛行機間應保持在200格以上飛行
5. 聯邦政府有權在不經國民議會同意下設立禁飛區及禁駛區(放置於附例),只有持有許可證之人士才可進入限制區域,聯邦政府人員不受此限
6. 為確保飛行安全,除經過聯邦政府批准外,所有建築應不高於200格,機場範圍以外75格範圍內的建築應不高於30格,違反此規定處以一級懲處
7. 聯邦政府有權在不經國民議會批准下新增及修改交通標誌(放置於附例)
第二章:罪行
以下行為處以一級懲處:
1. 駕駛時沒有攜帶《駕駛執照》或在截查時無法出示《駕駛執照》
2.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
3. 如果附近沒有指定停泊點,在離開載具後的三分鐘內沒有收起載具
4. 如果附近有指定停泊點,在離開載具後三分鐘內沒有將載具停泊在停泊點內
以下行為處以二級懲處:
1. 不小心駕駛(任何人在駕駛載具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者,即屬不小心駕駛)
2. 無牌駕駛
3. 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載具
4. 沒有許可證而在限制區域內駕駛
以下行為處以三級懲處:
1. 危險駕駛(如駕駛人駕駛載具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載具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該人屬危險駕駛)
如涉及第二級懲處,法官可下令有限期停牌(不少於七天及不多於一個月)
如涉及第三級懲處,法官可下令有限期停牌(不少於一個月及不多於六個月)或永久停牌
第三章:《駕駛執照》
內容:
「
持證人ID:
可駕駛的載具類型:
可進入之限制區域:
批准日期:大和_年_月_日
」
規定:
1.《駕駛執照》必須由聯邦政府人員親自署名,否則自動失效
2.《駕駛執照》內所有資料必須完全正確,否則自動失效
3.《駕駛執照》內所有內容必須與本法之規定完全一致,不增加或減少內容,否則自動失效
4. 書名必須為《駕駛執照》四隻字
5. 如持證人更換ID等資料變動,必須在24小時內將舊證交予聯邦政府人員,並在24小時內請聯邦政府人員製作新證
6. 所有國民在駕駛載具期間應攜帶《駕駛執照》,執法人員有權隨時要求出示《駕駛執照》
7. 違反第5點、第6點及持有無效《駕駛執照》者處以第一級懲處
附例:
分節一:交通標誌
1. 三條紅線代表馬路終結
分節二:限制區域
現有禁飛區:華盛頓聯邦直轄市全境
現有禁駛區:龍貓聯邦直轄市全境(汽車)
《選舉、公投、罷免條例》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第一章:聯邦選舉
1. 聯邦公職人員是指聯邦政府人員及國民議會議員
2. 聯邦選舉共有國民議會選舉、聯邦公投案及聯邦公職人員罷免案三種
3. 只有擁有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及已經向聯邦政府登記成為選民之人士方能參與聯邦選舉
4.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民在進入票站前應清空背包,但需攜帶《國民身份證》,並親自填劃選票及將選票投入票匭
5. 賄選、恐嚇選民等選舉舞弊行為處以二級懲處
6. 在選舉前10天應停止選民登記,選舉結束後方能繼續
7. 選舉當天不能進行任何競選活動,違反此規定處以一級懲處
第二章:國民議會
1. 國民議會由各州以自己的方式選出1人(州代表),加上全國選出7人(人民代表)所組成
2. 州代表在任職期間應持有國籍及其代表之州籍,否則其議席無效
3. 在人民代表選舉中採用多議席單票制,每位選民只能選擇1位候選人,最高票之中的7位候選人自動當選。如最後的議席出現幾位候選人得同票情況,則同票之候選人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4. 人民代表在參選時須要得到2名選民提名(不包括自己)
第三章:聯邦公投
1. 公投議題應設定為「你是否同意[議題]?」
2. 公投共有聯署及通過門檻
3. 公投案需要人7人聯署方能成案
4. 公投案需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方能通過
a. 投票人數達35人
b. 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5. 本法只適用於聯邦議題公投,地方公投案之規定應由各州自行訂立
6. 如公投案被否決,任何人在6個月內不能對同一議題提出新公投案
7. 如公投案通過,將有以下後續處置方式:
a. 如議題是有關刪除某法例,該法在通過當天起3天後自動失效,並且在6個月內不能就同一法例重新立法
b. 如議題是有關創制或修定某法例,該法應在1個月內獲得國民議會通過
c. 如議題是更改政府政策,聯邦政府應在1個月內對相關政策作出修訂
第四章:聯邦公職人員罷免
1. 罷免共有聯署及通過門檻
2. 罷免案需要有7人聯署方能成案
3. 公投案需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方能通過
a. 投票人數達35人
b. 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4. 本法只適用於罷免聯邦公職人員,地方公職人員罷免案之規定應由各州自行訂立
5.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應在3天內被解職,並在6個月之內不能擔任同一職位
6. 如罷免案被否決,任何人在6個月內不能對被罷免人提出新罷免案
1. 聯邦公職人員是指聯邦政府人員及國民議會議員
2. 聯邦選舉共有國民議會選舉、聯邦公投案及聯邦公職人員罷免案三種
3. 只有擁有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及已經向聯邦政府登記成為選民之人士方能參與聯邦選舉
4.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民在進入票站前應清空背包,但需攜帶《國民身份證》,並親自填劃選票及將選票投入票匭
5. 賄選、恐嚇選民等選舉舞弊行為處以二級懲處
6. 在選舉前10天應停止選民登記,選舉結束後方能繼續
7. 選舉當天不能進行任何競選活動,違反此規定處以一級懲處
第二章:國民議會
1. 國民議會由各州以自己的方式選出1人(州代表),加上全國選出7人(人民代表)所組成
2. 州代表在任職期間應持有國籍及其代表之州籍,否則其議席無效
3. 在人民代表選舉中採用多議席單票制,每位選民只能選擇1位候選人,最高票之中的7位候選人自動當選。如最後的議席出現幾位候選人得同票情況,則同票之候選人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
4. 人民代表在參選時須要得到2名選民提名(不包括自己)
第三章:聯邦公投
1. 公投議題應設定為「你是否同意[議題]?」
2. 公投共有聯署及通過門檻
3. 公投案需要人7人聯署方能成案
4. 公投案需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方能通過
a. 投票人數達35人
b. 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5. 本法只適用於聯邦議題公投,地方公投案之規定應由各州自行訂立
6. 如公投案被否決,任何人在6個月內不能對同一議題提出新公投案
7. 如公投案通過,將有以下後續處置方式:
a. 如議題是有關刪除某法例,該法在通過當天起3天後自動失效,並且在6個月內不能就同一法例重新立法
b. 如議題是有關創制或修定某法例,該法應在1個月內獲得國民議會通過
c. 如議題是更改政府政策,聯邦政府應在1個月內對相關政策作出修訂
第四章:聯邦公職人員罷免
1. 罷免共有聯署及通過門檻
2. 罷免案需要有7人聯署方能成案
3. 公投案需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方能通過
a. 投票人數達35人
b. 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4. 本法只適用於罷免聯邦公職人員,地方公職人員罷免案之規定應由各州自行訂立
5.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應在3天內被解職,並在6個月之內不能擔任同一職位
6. 如罷免案被否決,任何人在6個月內不能對被罷免人提出新罷免案
《九廣鐵路局條例》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第一章:字眼定義
鐵路:由鐵軌或冰塊建設而成之交通工具
載客:以運送玩家(除建造者自己外)由一地方至另一地方為目的,不論該乘客是否有付費
州際鐵路:以載客為目的,並在多於一個州份內行駛之鐵路
州內鐵路:以載客為目的,在同一州份內行駛之鐵路
第二章:九廣鐵路局
1. 九廣鐵路局為聯邦政府之其中一個政府部門
2. 州際鐵路及州內鐵路應受本條例規管
3. 建造州際鐵路及州內鐵路前應得到九廣鐵路局同意
第三章:州際鐵路
格式:
1. 只能以鐵軌鋪設而成
2. 月台應最少長7格
3. 該鐵路應為雙軌鐵路
4. 隧道內應有足夠照明
5. 鐵路系統應靠左行駛(左上右落)
6. 車站出口應放置九廣鐵路局標誌
第四章:州內鐵路
格式:
1. 可以以鐵軌或冰塊鋪設而成
2. 月台應最少長7格
3. 該鐵路可為單軌或雙軌鐵路,雙軌鐵路應為靠左行駛(左上右落)
4. 隧道內應有足夠照明
5. 車站出口應放置九廣鐵路局標誌
第五章:不當行為
以下為行處以一級懲處:
1. 在鐵路隧道內行走
2. 乘撘付費鐵路線而沒有支付應付費用
3. 在鐵路系統內逆向行車
鐵路:由鐵軌或冰塊建設而成之交通工具
載客:以運送玩家(除建造者自己外)由一地方至另一地方為目的,不論該乘客是否有付費
州際鐵路:以載客為目的,並在多於一個州份內行駛之鐵路
州內鐵路:以載客為目的,在同一州份內行駛之鐵路
第二章:九廣鐵路局
1. 九廣鐵路局為聯邦政府之其中一個政府部門
2. 州際鐵路及州內鐵路應受本條例規管
3. 建造州際鐵路及州內鐵路前應得到九廣鐵路局同意
第三章:州際鐵路
格式:
1. 只能以鐵軌鋪設而成
2. 月台應最少長7格
3. 該鐵路應為雙軌鐵路
4. 隧道內應有足夠照明
5. 鐵路系統應靠左行駛(左上右落)
6. 車站出口應放置九廣鐵路局標誌
第四章:州內鐵路
格式:
1. 可以以鐵軌或冰塊鋪設而成
2. 月台應最少長7格
3. 該鐵路可為單軌或雙軌鐵路,雙軌鐵路應為靠左行駛(左上右落)
4. 隧道內應有足夠照明
5. 車站出口應放置九廣鐵路局標誌
第五章:不當行為
以下為行處以一級懲處:
1. 在鐵路隧道內行走
2. 乘撘付費鐵路線而沒有支付應付費用
3. 在鐵路系統內逆向行車
《土地轉移法》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第一章:並不屬於任何州份之土地
定義:州政府向聯邦政府登記以外的所有土地
轉讓規定:
1. 土地擁有人滿28沒有上線後,任何人士均可申請轉移土地
2. 持有《土地代管書》之土地代管人可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的2天內提出反對,但土地擁有人不能提出反對
第二章:屬於州份之土地
定義:州政府向聯邦政府登記之土地
轉讓規定:
1. 土地擁有人滿28沒有上線後,與擁有人同一州份之人士可申請轉移土地
2. 持有《土地代管書》之土地代管人可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的2天內提出反對,但土地擁有人不能提出反對
第三章:《土地代管書》
內容:
「
土地名稱:
土地擁有人ID:
代管人ID:
署名日期:大和_年_月_日
如有任何人提出轉移申請,請代管人為本人以此書提出反對
」
規定:
1.《土地代管書》有效期為90天,以署名的那一天起計
2.《土地代管書》內土地擁有人ID、代管人ID和土地名稱必須完全正確,否則自動失效
3.《土地代管書》必須由土地擁有人親自署名,否則自動失效
4.《土地代管書》內所有內容字眼必須與本法之規定完全一致,不增加或減少字眼,否則自動失效
5. 書名必須為《土地代管書》五隻字
6. 土地代管人必須最近一次離線之後的28天內有1次上線記錄,否則該書自動失效
7. 每本書只能註冊1個領地,註冊多於1個領地則自動失效
第四章:其他規定
1. 每位國民28天內只能申請轉移1次
2. 有案底之人士不能申請轉移領地
3. 聯邦政府有權拒絕敏感地段和重要土地之申請
定義:州政府向聯邦政府登記以外的所有土地
轉讓規定:
1. 土地擁有人滿28沒有上線後,任何人士均可申請轉移土地
2. 持有《土地代管書》之土地代管人可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的2天內提出反對,但土地擁有人不能提出反對
第二章:屬於州份之土地
定義:州政府向聯邦政府登記之土地
轉讓規定:
1. 土地擁有人滿28沒有上線後,與擁有人同一州份之人士可申請轉移土地
2. 持有《土地代管書》之土地代管人可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的2天內提出反對,但土地擁有人不能提出反對
第三章:《土地代管書》
內容:
「
土地名稱:
土地擁有人ID:
代管人ID:
署名日期:大和_年_月_日
如有任何人提出轉移申請,請代管人為本人以此書提出反對
」
規定:
1.《土地代管書》有效期為90天,以署名的那一天起計
2.《土地代管書》內土地擁有人ID、代管人ID和土地名稱必須完全正確,否則自動失效
3.《土地代管書》必須由土地擁有人親自署名,否則自動失效
4.《土地代管書》內所有內容字眼必須與本法之規定完全一致,不增加或減少字眼,否則自動失效
5. 書名必須為《土地代管書》五隻字
6. 土地代管人必須最近一次離線之後的28天內有1次上線記錄,否則該書自動失效
7. 每本書只能註冊1個領地,註冊多於1個領地則自動失效
第四章:其他規定
1. 每位國民28天內只能申請轉移1次
2. 有案底之人士不能申請轉移領地
3. 聯邦政府有權拒絕敏感地段和重要土地之申請
《RPG物品規管條例》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文字定義:
1. 非法RPG物品:沒有被展示的所有RPG物品
2. 合法RPG物品:有被展示的所有RPG物品,而玩家持有之RPG物品之所有參數必須與被展示的RPG物品之參數完全一致,不增加或減少效果
3. 實名登記:在武器上標註玩家的真實ID,而每位玩家只能為每款物品註冊1次
以下罪行處以第一類懲處:
1. 合法RPG物品未有實名登記
2. 拒絕讓司法警察/管理員進行抽查
以下罪行處以第二類懲處:
1. 管有或使用非法RPG物品(不論是否有實名登記)
2. 拾獲非法武器但沒有立刻向管理員申報並上繳
以下罪行處以第三類懲處:
1. 向他人供應非法RPG物品(不論是否有從中獲利)
2. 因使用RPG物品(不論是否合法)而導致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民眾生命安全之事件
1. 非法RPG物品:沒有被展示的所有RPG物品
2. 合法RPG物品:有被展示的所有RPG物品,而玩家持有之RPG物品之所有參數必須與被展示的RPG物品之參數完全一致,不增加或減少效果
3. 實名登記:在武器上標註玩家的真實ID,而每位玩家只能為每款物品註冊1次
以下罪行處以第一類懲處:
1. 合法RPG物品未有實名登記
2. 拒絕讓司法警察/管理員進行抽查
以下罪行處以第二類懲處:
1. 管有或使用非法RPG物品(不論是否有實名登記)
2. 拾獲非法武器但沒有立刻向管理員申報並上繳
以下罪行處以第三類懲處:
1. 向他人供應非法RPG物品(不論是否有從中獲利)
2. 因使用RPG物品(不論是否合法)而導致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民眾生命安全之事件
《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個人財產及城邦保護法 》[此法已於大和四年六月十二日廢除]
第一章:條文
1. 在沒有領地的地方,如財產擁有人超過14天沒有上線,該財產便會自動喪失刑事法保護力
2. 領地擁有人如超過28天沒有上線,其他玩家可向管理員申請併吞該領地
3. 如城邦沒能達到以下要求,管理員有權宣布取締該城邦而不作任何補償:
3.1 州長及1名州民最少7天上線一次
或
3.2 3名州民最少10天上線一次
1. 在沒有領地的地方,如財產擁有人超過14天沒有上線,該財產便會自動喪失刑事法保護力
2. 領地擁有人如超過28天沒有上線,其他玩家可向管理員申請併吞該領地
3. 如城邦沒能達到以下要求,管理員有權宣布取締該城邦而不作任何補償:
3.1 州長及1名州民最少7天上線一次
或
3.2 3名州民最少10天上線一次
《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臨時)刑事法》 [此法已於大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廢除]
第一章:罪行
1.1: 請勿破壞他人建築
1.2: 請勿洗板、造謠、言語攻擊其他玩家
1.3:請勿宣傳其他伺服器
1.4: 請勿洗錢、複製物品
1.5: 請勿在主世界放凋零怪
1.6: 請勿使用模組、外掛、伺服器漏洞,以達到任何目的
1.7: 請勿偷竊
1.8: 請勿建造不雅建築
1.9: 請勿胡亂放火和流體(裝飾除外)
1.10: 請勿建造紅石連閃裝置
1.11: 20x20x5格內最多只能有20隻生物或10隻怪物
1.12: 請勿建造無意義天柱(1x1方塊垂直向上),裝飾除外
1.13: 請勿挖直坑(自己的領地除外)
第二章:處罰方式
2.1: 警告
2.2: 清拆違規物
2.3: 禁言(不多於3天)[與Discord同步執行]
2.4: 罰款(不多於50000元)
2.5: 監禁(不多於7天)
2.6: 永久禁封
第三章:備註
3.1: 以上規則以「該違規帳號」的行為論,不接受借用帳號等理由,除特殊情況,如帳號遭到盜取(需經過查證)
3.2: 所有處罰由管理員執行
3.3: 被處罰者可申請上訴(詳情請參考《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司法(臨時)條例》)
3.4: 管理員會為所有罪行留下懲處記錄(俗稱案底),警告除外
第四章:日落條款
4.1: 本法由《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憲法》頒佈日起失效
1.1: 請勿破壞他人建築
1.2: 請勿洗板、造謠、言語攻擊其他玩家
1.3:請勿宣傳其他伺服器
1.4: 請勿洗錢、複製物品
1.5: 請勿在主世界放凋零怪
1.6: 請勿使用模組、外掛、伺服器漏洞,以達到任何目的
1.7: 請勿偷竊
1.8: 請勿建造不雅建築
1.9: 請勿胡亂放火和流體(裝飾除外)
1.10: 請勿建造紅石連閃裝置
1.11: 20x20x5格內最多只能有20隻生物或10隻怪物
1.12: 請勿建造無意義天柱(1x1方塊垂直向上),裝飾除外
1.13: 請勿挖直坑(自己的領地除外)
第二章:處罰方式
2.1: 警告
2.2: 清拆違規物
2.3: 禁言(不多於3天)[與Discord同步執行]
2.4: 罰款(不多於50000元)
2.5: 監禁(不多於7天)
2.6: 永久禁封
第三章:備註
3.1: 以上規則以「該違規帳號」的行為論,不接受借用帳號等理由,除特殊情況,如帳號遭到盜取(需經過查證)
3.2: 所有處罰由管理員執行
3.3: 被處罰者可申請上訴(詳情請參考《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司法(臨時)條例》)
3.4: 管理員會為所有罪行留下懲處記錄(俗稱案底),警告除外
第四章:日落條款
4.1: 本法由《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憲法》頒佈日起失效
《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臨時)Discord法》 [此法已於大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廢除]
第一章:罪行
1.1: 會員發文聊天討論時請注意言語,請尊重每個人,講話前先三思,請勿酸言酸語。(少量髒話是可以接受的,但要視乎情況。)
1.2: 群組內請勿分享色情、肌凸、露點、恐怖、噁心、不安、盜版、外掛內容
1.3: 請勿散播遊戲外掛、有毒連結、嚇人網址
1.4: 請勿在本群推銷其他公會與其他和本伺服器沒有合作關係的minecraft伺服器
1.5: 請勿洗頻(五秒內發三則以上同一內容之訊息)
1.6: 只有聯邦政府成員才能使用@ everyone/@ here 指令
第二章:處罰方式
2.1: 警告
2.2: 刪除言論
2.3: 禁言(不多於3天)[與伺服器同步執行]
2.4: 踢出群組
第三章:備註
3.1: 以上規則以「該違規帳號」的行為論,不接受借用帳號等理由,除特殊情況,如帳號遭到盜取(需經過查證)
3.2: 所有處罰由管理員執行
3.3: 被處罰者可申請上訴(詳情請參考《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司法(臨時)條例》)
3.4: 管理員會為所有罪行留下懲處記錄(俗稱案底),警告和刪除言論除外
第四章:日落條款
4.1: 本法由《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憲法》頒佈日起失效
1.1: 會員發文聊天討論時請注意言語,請尊重每個人,講話前先三思,請勿酸言酸語。(少量髒話是可以接受的,但要視乎情況。)
1.2: 群組內請勿分享色情、肌凸、露點、恐怖、噁心、不安、盜版、外掛內容
1.3: 請勿散播遊戲外掛、有毒連結、嚇人網址
1.4: 請勿在本群推銷其他公會與其他和本伺服器沒有合作關係的minecraft伺服器
1.5: 請勿洗頻(五秒內發三則以上同一內容之訊息)
1.6: 只有聯邦政府成員才能使用@ everyone/@ here 指令
第二章:處罰方式
2.1: 警告
2.2: 刪除言論
2.3: 禁言(不多於3天)[與伺服器同步執行]
2.4: 踢出群組
第三章:備註
3.1: 以上規則以「該違規帳號」的行為論,不接受借用帳號等理由,除特殊情況,如帳號遭到盜取(需經過查證)
3.2: 所有處罰由管理員執行
3.3: 被處罰者可申請上訴(詳情請參考《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司法(臨時)條例》)
3.4: 管理員會為所有罪行留下懲處記錄(俗稱案底),警告和刪除言論除外
第四章:日落條款
4.1: 本法由《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憲法》頒佈日起失效
《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第一章:罪行
1.1: 組織、策劃或實行將大和事記伺服器內任何領土從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分離出去
1.2: 組織、策劃或實行推翻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政府機關
1.3: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
1.4: 通過任何方法(包括在任何地方惡意造謠)以引起任何人對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章:處罰方式
2.1: 永久封禁(包括伺服器與Discord)
2.2: 終身不能擔任公職
第三章:適用範圍
3.1: 不具有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的人在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以外的任何地方針對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3.2: 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民組織在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3.3: 任何人在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1.1: 組織、策劃或實行將大和事記伺服器內任何領土從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分離出去
1.2: 組織、策劃或實行推翻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政府機關
1.3: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
1.4: 通過任何方法(包括在任何地方惡意造謠)以引起任何人對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章:處罰方式
2.1: 永久封禁(包括伺服器與Discord)
2.2: 終身不能擔任公職
第三章:適用範圍
3.1: 不具有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的人在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以外的任何地方針對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3.2: 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民組織在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3.3: 任何人在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刑事罪行條例》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第一章:伺服器部份
以下行為處以一級懲處:
1. 建造不雅建築
2. 胡亂放火和流體(裝飾除外)
3. 20x20x5格內有多於有20隻生物或10隻怪物
4. 建造無意義天柱(1x1方塊垂直向上),裝飾除外
5. 挖直坑(自己的領地除外)
6. 拒絕配合司法警察執法工作
以下行為處以二級懲處:
1. 破壞他人建築(在沒有領地之地方發生此待為之追溯期為14天)
2. 洗板(五秒內發三則以上同一內容之訊息)、造謠、言語攻擊其他玩家
3. 洗錢、複製物品
4. 在主世界放凋零怪
5.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模組、外掛、伺服器漏洞、材質包等),以破壞遊戲平衡或損害其他玩家的利益
6. 偷竊(在沒有領地之地方發生此待為之追溯期為14天)
以下行為處以三級懲處:
1. 宣傳其他伺服器
第二章:Discord部份
罪行:
1. 聊天討論時不尊重他人,酸言酸語。(少量髒話是可以接受的,但要視乎情況。)
2. 分享色情、肌凸、露點、恐怖、噁心、不安、盜版、外掛內容
3. 散播遊戲外掛、有毒連結、嚇人網址
4. 在群組推銷其他公會與其他和本伺服器沒有合作關係的minecraft伺服器
5. 洗頻(五秒內發三則以上同一內容之訊息)
6. 使用@ everyone/@ here 指令
懲處:
1. 禁言(不多於3天)
2. 刪掉有關訊息
3. 踢出群組
4. 警告
附例:
1. 第二章所有懲處由管理員直接執行,不用經法庭審訊
以下行為處以一級懲處:
1. 建造不雅建築
2. 胡亂放火和流體(裝飾除外)
3. 20x20x5格內有多於有20隻生物或10隻怪物
4. 建造無意義天柱(1x1方塊垂直向上),裝飾除外
5. 挖直坑(自己的領地除外)
6. 拒絕配合司法警察執法工作
以下行為處以二級懲處:
1. 破壞他人建築(在沒有領地之地方發生此待為之追溯期為14天)
2. 洗板(五秒內發三則以上同一內容之訊息)、造謠、言語攻擊其他玩家
3. 洗錢、複製物品
4. 在主世界放凋零怪
5.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模組、外掛、伺服器漏洞、材質包等),以破壞遊戲平衡或損害其他玩家的利益
6. 偷竊(在沒有領地之地方發生此待為之追溯期為14天)
以下行為處以三級懲處:
1. 宣傳其他伺服器
第二章:Discord部份
罪行:
1. 聊天討論時不尊重他人,酸言酸語。(少量髒話是可以接受的,但要視乎情況。)
2. 分享色情、肌凸、露點、恐怖、噁心、不安、盜版、外掛內容
3. 散播遊戲外掛、有毒連結、嚇人網址
4. 在群組推銷其他公會與其他和本伺服器沒有合作關係的minecraft伺服器
5. 洗頻(五秒內發三則以上同一內容之訊息)
6. 使用@ everyone/@ here 指令
懲處:
1. 禁言(不多於3天)
2. 刪掉有關訊息
3. 踢出群組
4. 警告
附例:
1. 第二章所有懲處由管理員直接執行,不用經法庭審訊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此法已於大和五年七月十五日廢除]
第一章:懲罰級數
懲罰級數共分為三級
第一級懲處:
1. 監禁(不多於3天)
2. 罰款(不多於50000元)
3. 沒收相關物品
4. 警告
5. 禁言(不多於3日)
第二級懲處:
1. 監禁(最少3天及不多於7天)
2. 罰款(最少50000元及不多於500000元)
3. 沒收相關物品
4. 永久封禁
5. 禁言(最少3天及不多於7天)
第三級懲處:
1. 監禁(最少7天及不多於14天)
2. 罰款(最少500000元及不多於1000000元)
3. 沒收相關物品
4. 永久封禁
5. 禁言(最少7天及不多於14天)
第二章:被告權利
被告擁有以下權利:
1. 有權選任律師為被告閱覽卷宗或證物及代為發言
2. 無需違背己意而陳述,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3. 行使質問、詰問及辯論等權利
4.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5. 被告在拘留滿24小時後,如決定不開展法庭程序,應予以釋放
6. 被告有權在被定罪後2日內提出上訴
第三章:聯邦法庭
分節一:聯邦法庭結構
聯邦法庭共分為原訴庭和上訴庭,首次定罪之法庭會被稱「原訴庭」,聯邦法庭只會受理全國性法律,不會受理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法律應由各州之地方法庭自行處理,全國性法律亦不應由地方法庭處理
分節二:上訴
被告方與檢控方可申請「刑期覆核」或「定罪覆核」,並於上訴庭進行上訴程序,但雙方合共只有一次上訴機會
「定罪覆核」:如上訴庭認為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應發還重審
「刑期覆核」:如上訴庭認為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應予以修正
分節三:司法覆核
定義:司法覆核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聯邦政府及州政府)與立法機關(國民議會)行為的合憲性審查,針對的是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行為合憲與否,司法覆核只會在聯邦法庭內進行
申請方式:申請人(即原告)需要向法庭提交文件(包含指定被告人和認為違憲的事宜與理據)
通過方式:法庭於在接納申請後應開展庭審,並由三位法官大比數通過,方能宣佈違憲,被告與原告均沒有上訴權利
分節四:刑事藐視法庭罪
聯邦法庭與地方法庭均為莊重之地,象徵我國司法,所有國民在參與司法活動時應注意自身行為和法庭禮儀,不做出以下不尊重行為
罪行:
1. 在法庭上聚眾哄鬧、阻撓審訊,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2. 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法官和律師)或訴訟參與人
3. 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物
4. 拒絕配合執行司法機關發出之命令
懲處:判處一級懲處
第五章:其他規例
1. 我國所有法例以「該違規帳號」的行為論,不接受借用帳號等理由,除特殊情況,如帳號遭到盜取(需經過查證)
2. 所有處罰由聯邦政府人員執行
3. 聯邦政府會為所有罪行留下懲處記錄(俗稱案底),警告除外
懲罰級數共分為三級
第一級懲處:
1. 監禁(不多於3天)
2. 罰款(不多於50000元)
3. 沒收相關物品
4. 警告
5. 禁言(不多於3日)
第二級懲處:
1. 監禁(最少3天及不多於7天)
2. 罰款(最少50000元及不多於500000元)
3. 沒收相關物品
4. 永久封禁
5. 禁言(最少3天及不多於7天)
第三級懲處:
1. 監禁(最少7天及不多於14天)
2. 罰款(最少500000元及不多於1000000元)
3. 沒收相關物品
4. 永久封禁
5. 禁言(最少7天及不多於14天)
第二章:被告權利
被告擁有以下權利:
1. 有權選任律師為被告閱覽卷宗或證物及代為發言
2. 無需違背己意而陳述,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3. 行使質問、詰問及辯論等權利
4.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5. 被告在拘留滿24小時後,如決定不開展法庭程序,應予以釋放
6. 被告有權在被定罪後2日內提出上訴
第三章:聯邦法庭
分節一:聯邦法庭結構
聯邦法庭共分為原訴庭和上訴庭,首次定罪之法庭會被稱「原訴庭」,聯邦法庭只會受理全國性法律,不會受理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法律應由各州之地方法庭自行處理,全國性法律亦不應由地方法庭處理
分節二:上訴
被告方與檢控方可申請「刑期覆核」或「定罪覆核」,並於上訴庭進行上訴程序,但雙方合共只有一次上訴機會
「定罪覆核」:如上訴庭認為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應發還重審
「刑期覆核」:如上訴庭認為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應予以修正
分節三:司法覆核
定義:司法覆核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聯邦政府及州政府)與立法機關(國民議會)行為的合憲性審查,針對的是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行為合憲與否,司法覆核只會在聯邦法庭內進行
申請方式:申請人(即原告)需要向法庭提交文件(包含指定被告人和認為違憲的事宜與理據)
通過方式:法庭於在接納申請後應開展庭審,並由三位法官大比數通過,方能宣佈違憲,被告與原告均沒有上訴權利
分節四:刑事藐視法庭罪
聯邦法庭與地方法庭均為莊重之地,象徵我國司法,所有國民在參與司法活動時應注意自身行為和法庭禮儀,不做出以下不尊重行為
罪行:
1. 在法庭上聚眾哄鬧、阻撓審訊,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2. 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法官和律師)或訴訟參與人
3. 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物
4. 拒絕配合執行司法機關發出之命令
懲處:判處一級懲處
第五章:其他規例
1. 我國所有法例以「該違規帳號」的行為論,不接受借用帳號等理由,除特殊情況,如帳號遭到盜取(需經過查證)
2. 所有處罰由聯邦政府人員執行
3. 聯邦政府會為所有罪行留下懲處記錄(俗稱案底),警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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