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定名為共和黨(英文名稱Republican Party),以實現本黨之綱領為宗旨。
第二條 本黨黨徽為「黑白紅三色獅子像」。
第二條 本黨黨徽為「黑白紅三色獅子像」。
第 二 章 黨員
第三條 凡加入伺服器滿一個月並取得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國籍,認同本黨綱領,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申請為本黨預備黨員。預 備黨員於三個月預備期滿,並完成入黨手續者,得為本黨黨員。新黨員需宣讀入黨誓詞:「本人 [名稱] 自願加入共和黨,定當遵守 黨章,永不叛黨,為復興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實現民主自由而奮鬥。如有違反誓言,本人願受黨紀處分。」
第四條 本黨黨員不得參加其他政黨,已參加者,應公開聲明放棄該黨黨籍。
第五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組織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之支持。
(三)參與組織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持之權利。
(四)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七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所屬縣市黨部或特種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央黨部核准。
第四條 本黨黨員不得參加其他政黨,已參加者,應公開聲明放棄該黨黨籍。
第五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組織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之支持。
(三)參與組織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持之權利。
(四)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七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所屬縣市黨部或特種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央黨部核准。
第 三 章 組織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
(三)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四)執行委員、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第九條 本黨區域組織分中央及各州兩級。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第十條 各級區域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全國代表大會 ─ 國民政府、司法委員會。
(二)各州:州黨員大會 ─ 縣市黨部執行委員會、評議委員會。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
(三)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四)執行委員、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第九條 本黨區域組織分中央及各州兩級。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第十條 各級區域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全國代表大會 ─ 國民政府、司法委員會。
(二)各州:州黨員大會 ─ 縣市黨部執行委員會、評議委員會。
第 四 章 全國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權關,以及在訓政時期為大西北和牛聯邦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
第十三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成員如下:
(一)各州黨部選出之代表。
(二)各直屬黨部選出之代表。
(三)現任中央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秘書長。
(四)現任州長之黨員。
(五)現任各州民意代表之黨員。
第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定本黨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及州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黨秘書長及國民政府成員。
(六)議決中央評議委員會移送之重大紀律案。
(七)議決紀律條例及仲裁條例並選舉仲裁委員。
第十三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成員如下:
(一)各州黨部選出之代表。
(二)各直屬黨部選出之代表。
(三)現任中央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秘書長。
(四)現任州長之黨員。
(五)現任各州民意代表之黨員。
第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定本黨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及州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黨秘書長及國民政府成員。
(六)議決中央評議委員會移送之重大紀律案。
(七)議決紀律條例及仲裁條例並選舉仲裁委員。
第 五 章 地方黨部
第二十一條 州黨員大會為各州黨部之最高權力機關,每一年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執行委員會決議或五分之一以上地方黨員 (黨員代表)之書面提議,執行委員會應召集臨時黨員大會(臨時黨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地方黨員大會由該地之黨員參加。其成員如下:
(一)地方黨部選出之代表。
(二)現任該級地方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執行長。
(三)現任州長之黨員。
(四)現任民意代表之黨員。
第二十三條 地方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聽取並檢討執行委員會及評議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二)聽取並檢討地方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三)受理及議決提案。
(四)選舉、罷免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及評議委員。
第二十四條 各州黨部對各該地方之黨務問題,在不違反本黨章程及決策範圍內,有自治自主之決定權。
第二十五條 各地方黨部舉辦跨越地方之活動或出版刊物,應經中央黨部之認可。
第二十二條 地方黨員大會由該地之黨員參加。其成員如下:
(一)地方黨部選出之代表。
(二)現任該級地方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執行長。
(三)現任州長之黨員。
(四)現任民意代表之黨員。
第二十三條 地方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聽取並檢討執行委員會及評議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二)聽取並檢討地方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三)受理及議決提案。
(四)選舉、罷免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及評議委員。
第二十四條 各州黨部對各該地方之黨務問題,在不違反本黨章程及決策範圍內,有自治自主之決定權。
第二十五條 各地方黨部舉辦跨越地方之活動或出版刊物,應經中央黨部之認可。
第 七 章 紀律
第二十六條 本黨黨員在黨內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黨員及各級組織不得以見解或意見 不同拒絕服從黨的決議或參加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政策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或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黨員 之言行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關黨員之懲罰事項,由各州執行委員會提案,移交州評議會議決。評議委員會議決有關下級黨員之懲罰案,得要求當事人提 出說明或答辯。不服評議委員會懲罰之決定,得向司法委員會申訴。情節重大之懲罰案其不服上級評議委員會懲罰之決定者, 由全國代表大會複決之,但複決前受罰人停享在黨內之全部權利。各級執行委員會就有關獎懲之提案,應負蒐證、舉證之責 任,各級評議機構就受理之獎懲案應負審理、判斷證據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政策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或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黨員 之言行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關黨員之懲罰事項,由各州執行委員會提案,移交州評議會議決。評議委員會議決有關下級黨員之懲罰案,得要求當事人提 出說明或答辯。不服評議委員會懲罰之決定,得向司法委員會申訴。情節重大之懲罰案其不服上級評議委員會懲罰之決定者, 由全國代表大會複決之,但複決前受罰人停享在黨內之全部權利。各級執行委員會就有關獎懲之提案,應負蒐證、舉證之責 任,各級評議機構就受理之獎懲案應負審理、判斷證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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